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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来!渝北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申请条件、流程等都在这里→

发布日期:2022-08-27 14:41 来源:渝北发布

为提升民政政策的社会知晓度,保障困难群众受助及时,“渝北发布”微信公众号将分两期推送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以及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孤儿和实事无人抚养儿童福利政策解读,以问答方式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问答

Q1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有哪些?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是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差额救助,保证这个家庭所有人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政策。2021年9月1日起,我区城乡低保标准统一调整为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636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515元


Q2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持有渝北区户口的居民申请获得低保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三是家庭消费支出符合相关规定。


Q3

赡养费、抚养费如何计算?


每位赡养人、抚养人的费用=(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保标准)*20%


Q4

低保金如何计算?


低保金=(低保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共同生活人数。


Q5

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有哪些情形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 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8倍。

2. 在1年内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购买商品房的(不含因灾重建、避险搬迁、征地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购买房屋)。

3. 拥有2套以上商品房(CD 级危房除外),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

4. 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5. 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

6. 购买商业保险,全年缴费在月低保标准12倍及以上的。

7. 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及捐资助学的。

8. 其他情形。


Q6

如何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 户主申请——户籍地镇街;

2. 审查受理——镇街社会救助窗口;

3. 调查核实——镇街、村居;

4. 群众评议——镇街或村居;

5. 镇街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6. 初审意见公示——镇街、村居;

7. 民政审批——区民政局;

8. 长期公示——镇街、村居;

9. 发放相关证件及低保金——镇街和金融机构。


Q7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哪些材料?


1.申请书(手写和制式申请书,需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

2.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在校学生需提供在校证明原件;

5.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6.房屋属自有产权的提供房管证复印件,属租房居住的提供租房协议复印件;

7.提出申请前3个月物管、水、电、燃料费支出发票原件;

8.拆迁安置或征地农转非人员应提供拆迁安置或农转非的安置协议、房屋补偿费、集体资产分割等有效证明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9.就业的应提供就业单位出具的有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

10.领取养老金的应提供养老金证件或有关凭证复印件,有遗属补助金的应提供遗属补助金证明复印件;

11.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12.患重病、慢病的提供区级以上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复印件、正式医疗费用发票或费用清单原件;

13.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Q8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要定期续保吗?


对已享受低保的家庭,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身体状况、就业能力和收入状况,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1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

城乡低保家庭应在复核期限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续保申请。救助对象家庭人员、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主动申报。


Q9

哪些特殊情况能以“单人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对低保边缘家庭中重残人员、重病患者若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 ,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特困救助供养政策问答


Q1

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是什么?


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Q2

哪些人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Q3

哪些人可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


Q4

法定义务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Q5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多少?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827元。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Q6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包括那些方面?


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对特困人员进行生活自理能力综合评估: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Q7

特困救助供养办理有哪些流程?


(一)本人申请——户籍地镇街(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理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查受理——镇街社会救助窗口;

(三)调查核实——镇街、村居;

(四)群众评议——镇街或村居;

(五)镇街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初审意见公示——所在村居(公示期为7天);

(七)民政审批——区民政局;

(八)发放相关证件及特困供养金——镇街和金融机构。


Q8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要那些材料?


(一)申请书(手写和制式申请书,需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

(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三)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四)在校学生需提供在校证明原件;

(五)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六)房屋属自有产权的提供房管证复印件,属租房居住的提供租房协议复印件;

(七)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八)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Q9

特困人员在什么情况下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二)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的条件;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Q10

民政惠民济困保参保对象及参保标准?


民政惠民济困保是为提高困难群众的风险抵御能力,减少困难群众在遭遇意外、疾病、升学等造成的生活负担,在现有的社会救助方式的基础上,面向重点民政救助对象和部分优抚对象推出的一款政保类商业保险。参保对象为当年纳入民政救助系统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全市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5类。参保对象有交叉重叠的,不重复参保。

参保标准为120元/人年。首次参保以参保当月的在册对象为基数,动态参保人数以每月新增的5类对象数为准,由区民政局统一将名单提供给保险公司及时参保。


临时救助政策问答


Q1

临时救助的资格条件有哪些?


凡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罹患重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主要有以下困难情形:

1.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2.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3. 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原则上同一对象以同一事由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得到一次临时救助。


Q2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有哪些?


为确保临时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C类:低保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D类:其他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罹患重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或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Q3

申请临时救助有哪些程序?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家庭经济和困难状况调查;

3.民主评议;

4.镇(街道)审核;

5.张榜公示;

6.区民政局审批(材料审查、重大复核、集体审议、审批决定);

7.发放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


Q4

申请临时救助需要哪些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户口主页、全户人口增减记载页、本人页复印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及赡(抚)养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家庭困难状况核查表。

4.家庭收入相关证明材料(包含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及赡(抚)养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收入)。

5.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患重大疾病(自发生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受理)、接受非义务教育(当年7—12月受理)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1)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应提供相关复印件。

(2)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3)申请人属非本区户籍人员应提供本区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房产证或购房发票或租房合同)。

(4)已获得救助情况证明、保险理赔书等证明材料。


Q5

哪些情形不纳入救助范围?


1.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2.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未采取自救措施的。如以下情形,拥有收藏较高价值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拥有两套以上住房(CD级危房除外)、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上年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等。

3.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